朱律师代理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黄石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朱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号(2018)鄂02民终1620号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288号。
代表人:邹x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朱x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西湖公司”)及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诉朱x、人保东西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上诉人朱x作为原审被告,仅在原审庭审答辩时要求**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未提出具体的反诉请求,也未向人保东西湖公司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虽然根据双方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认了各方的各项损失数额及责任划分,但在朱x未提出反诉请求,并向人保东西湖支公司主张赔偿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及人保东西湖支公司赔偿朱x损失违反了“不诉不理”原则,超出了法院应审理的范围,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x峰
审判员
朱x国
审判员
曹x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x瑾
书记员孟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