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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的经济帮助,主要是包括哪些内容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那么,具体的经济帮助,主要是包括哪些内容呢?

  1、经济帮助的条件

  ①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

  ②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③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即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产帮助一方才行。

  2、经济帮助的途径

  经济帮助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3、经济帮助的期限

  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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